煙道式
余熱鍋爐設計時一般遵循下列規定:
1.余熱鍋爐一般采用自然循環的方式。在蒸發量大,熱負荷波動比較大,煙氣含塵量高、余熱鍋爐啟動要求迅速、排煙溫度要求控制,余熱鍋爐外形尺寸要求緊湊等各種情況下,可以選用強制循環或自然循環加強制循環方式。
2.余熱鍋爐一般按室內布置設計。當余熱鍋爐采用露天或半露布置時應有防腐、防凍、防雷擊、防雨、防風等措施。
3.余熱鍋爐是否需要裝設輔助燃燒裝置,應視工業爐窯的作業率、煙氣量、煙氣溫度的變化,蒸汽溫度、蒸汽平衡的要求以及熱力系統蒸汽負荷的波動和需要情況而定。對蒸汽氣量和供汽可靠性無要求時,可不設輔助燃燒裝置。
4.當余熱鍋爐裝設輔助燃燒裝置時,其輔助燃料宜采用該工業爐窯的同類燃料。燃燒系統應能滿足余熱鍋爐能在最低與最高設計負荷范圍內持續穩定地工作。
5.余熱鍋爐的給水溫度原則上分20℃、60℃和105℃三檔,必要時亦可另行確定。
6.在確定余熱鍋爐鍋筒設計壓力時,除用戶要求外,尚需注意在煙道內煙氣中SO2轉化為SO3的現象。蒸發受熱面的管壁溫度應高于煙氣中硫酸蒸汽露點溫度,其差值一般不小于20℃。
7.對過熱蒸汽的過熱度有嚴格要求時,余熱鍋爐應設蒸汽減溫器。必要時亦可設置爐外過熱器。
8.除工藝系統對排煙溫度有特殊要求者外,各類余熱鍋爐的排煙溫度可按以下規定設計:
D(蒸發量)<10t/h,排煙溫度≤250℃;
D(蒸發量)≥10t/h,排煙溫度≤220℃。
9.對于利用煙囪自然通風的小型余熱鍋爐,可不設尾部受熱面,但排煙溫度應不大于320℃。
10.進入余熱鍋爐的煙氣有爆炸可能性時,余熱鍋爐應在適當位置裝設一定數量和足夠面積的防爆門。防爆門不應少于兩個,總防爆面積不應小于0.2㎡。防爆門的排放口位置不致危害人身安全,必要時將防爆口引出室外。
11.在余熱鍋爐需要經常操作的部位(如水位計、吹灰器、安全閥、窺視孔等),如不能在地面或運轉平臺進行操作時,應設操作平臺、通行平臺和扶梯。且操作部位中心距操作平臺的高度一般為1-1.5m。
12.扶梯應為斜扶梯。扶梯與水平面夾角以45°-50°為宜,如布置困難時,角度可以適當增大,但不宜超過70°。
13.余熱鍋爐的清灰、出渣等宜采用機械化技術。給水操作應采用自動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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