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筒內徑大于1000mm的煙管式余熱鍋爐和鍋筒內徑大于等于800mm的水管式余熱鍋爐都應在鍋筒或封頭(管板)上開設人孔。人孔開在筒體上時,短軸應平行于鍋筒軸線。橢圓孔尺寸不得小于280mm×380mm。
水管式余熱鍋爐的鍋筒根據需要可以在一端或兩端封頭上開設人孔,鍋筒長度大于6000mm時,一般宜開設兩個人孔。
水管型余熱鍋爐鍋筒的封頭宜選用長短軸比值為2的橢球形封頭。
水管型余熱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保證對下降管可靠地供水,鍋筒正常水位線一般可定在鍋筒中心上下0~100mm處。正常水位線上下各70~100mm處為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如有特殊要求可適當加大。
煙管型余熱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于最高火界100mm,對直徑小于等于1500mm臥式煙管式余熱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于火界75mm。
鍋筒內部輔助裝置。鍋筒內部的輔助裝置主要有給水分配管、排污管、加藥管、水位計保護裝置、事故放水管等。
給水分配管。給水分配管不宜小于三分之二的鍋筒直段長度,以使沿鍋筒長度配水均勻;給水分配管可裝在近水面處(應低于最低水位),以減少蒸汽的帶鹽和減輕或避免泡沫的形成;給水分配管應遠離排污管,特別是表面排污管,以提高排污水的含鹽濃度。
排污管。排污管應遠離給水管和加藥管;設有連續排污時,排污管應從正常水位下80~100mm處鍋水含鹽濃度最大處引出。
加藥管。加藥管布置一般應與給水管的長度相同,并應比較靠近給水管或下降管入口;加藥管的開孔應使藥液和給水均勻地得到混合,并應遠離排污管。
在鍋筒內部應加裝水位計汽側和水側的保護裝置,避免出現假水位,以保證余熱鍋爐的安全運行。
為防止余熱鍋爐滿水而造成事故,在鍋筒上應裝有事故放水管。放水管一般選用P57~108mm的管子;放水管管口一般裝在鍋筒正常水位或設計最高水位線處,應從鍋簡下部引出。
對供汽輪機用汽或額定蒸汽壓力大于1.57MPa的余熱鍋爐應進行鍋內加藥處理; 鍋筒內部需加裝連續表面排污管。
凡能引起鍋筒壁或集箱局部熱疲勞的連接管(給水管,加藥管等)在穿過筒壁處應加裝套管。
對鍋筒的集中下降管和強制循環的吸水管,應設置防渦板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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