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窯余熱鍋爐的基本型式、容量及蒸汽參數一般由鍋爐設計制造單位與訂貨方協商確定。
余熱鍋爐的容量應根據水泥生產線額定工況下進人鍋爐的總煙氣量及總熱值的最大值或不小于平均值的1.1倍進行設計。
余熱鍋爐的蒸汽參數應根據水泥窯的余熱資源條件、實際運行工況、燃料量及系統運行特性,經熱力計算并計人漏風及散熱損失之后確定。
水泥窯余熱鍋爐的煙氣參數和額定蒸發量應符合如下要求:
a)煙氣參數為鍋爐設計工況下的參數;
b)額定蒸發量為鍋爐設計工況下的最大連續蒸發量;
c)對窯尾余熱鍋爐蒸汽進入窯頭余熱鍋爐再熱的余熱利用系統,其窯頭鍋爐型號中的額定蒸發量應加上窯尾余熱鍋爐的蒸發量;
d)共用過熱器的額定蒸發量為窯頭余熱鍋爐和窯尾余熱鍋爐的蒸發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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